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1 .公寓大廈內住戶如家內有12歲以下兒童者,得加設不突出牆面及逃生的防墜措施,不受公寓大廈規約限制
2.區分所有權人會亦得委由配偶,親屬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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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法源法律新聞:
"立法院昨(十六)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的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礙逃生且不突出牆面的防墜設施,預防兒童墜樓悲劇;另外,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以保障住戶權益。
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住戶如在大樓外牆加裝隱形鐵窗或其他防墬設施,須受到公寓大廈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為有效預防兒童墜樓悲劇發生,因此有立委提案修法。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礙逃生且不突出牆面的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規約相關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改善或回復原狀,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同時,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鑒於市面上兒童防墜設施種類很多,但未必所有防墜設施都不妨礙逃生安全,或不突出於外牆面,內政部應在一個月內公告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於外牆面防墜設施的認定標準,並廣為周知。另外,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住戶可設置防墜設施,內政部兒童局長表示,對兒少安全有保障,也是國際趨勢,且台灣集合式住宅越蓋越高,隨著環境改變,確實有必要。...."